各国植物检疫交换法规知多少?收藏这篇跨境种质交换更轻松!
还记得12月7日—8日,由国际种子联盟、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荷兰种植协会以及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共同主办的国际植物资源合作研讨会吗?
线上线下参会的嘉宾对研讨会分享的内容给予了积极反馈,农财君为大家梳理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4项国际条约,及5个国家在国家基因库建设方面的做法,今天将为大家继续呈现各国的植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跨境交换规则这些重要的法规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点击了解上期内容:干货!这场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大会分享了哪些您关心的话题?
“种质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各国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并充分利用种质资源保证粮食安全。”国际种子联盟秘书长Michael Keller在会议开场时说到。如此重要的种质资源应该怎样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保护体系?想要把种子出口到国外,对方国家的检疫政策是什么?
国际种子联盟秘书长Michael Keller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长田伟红主持会议
2个国家,分享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美国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据美国国务院海洋与国际环境及科学事务局外交事务干事Katlyn Scholl介绍,美国在2017年加入了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审议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这是一项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参与各国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协议。该条约既保护了美国种质资源,同时也保障了育种者和相关科学家对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益。
美国国务院海洋与国际环境及科学事务局外交事务干事Katlyn Scholl介绍
条约的核心组成部分便是多边体系,缔约方应与其他缔约方分享其控制下的或公共领域的某些种质资源,以统一的条款帮助用户来获得某些仅用于农业研究的育种和培训的植物遗传资源。在这个多边体系当中获取种质资源是需要申请《标准材料转让协议》来授予,并根据这项统一的合同进行种质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将种质材料分发给世界上的育种者和研究者。
那些具有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是否也同样遵循这一分发交换规则呢?Katlny Scholl说:“美国农业部会将这些在保护期内的材料储存在基因库中,一旦保护期满这些专利材料将自动转入国家植物种质系统,在系统中就可以根据条约多边系统进行分发。”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促进公众获取科学数据和信息的政策,许多美国机构实施开放获取政策确保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能够向公众开放,如此便可以更好的将政府资助项目的一些成果分享给美国的公众和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
中国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为保障种质资源不被破坏及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两项较为重要的法律规定,并在《种子法》中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保护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而这些设施均属于公共资源可以依法开放利用,但如要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那么如果单位和个人想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时候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和规定呢?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孙雯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孙雯介绍,根据《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具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时,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若想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与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是一个道理。依照《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2016年新种子法修订以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个国家,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种子的生产和流通可能会从北半球到南半球遍及不同的国家,为减少虫害及病害在流通过程中的传播,不同国家会建有自己的检疫、管理法规和体系。根据种子的不同用途,原产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是不同的,这可能会对种子的国际流通造成阻碍。”国际种子联盟种子健康经理Rose Souza Richards博士认为。
为跨越这些流通障碍,促进种质资源的全球流通与跨境交换,本次研讨会特地邀请来自美国、中国、荷兰、印度和澳大利亚的专家对本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和跨境检疫政策进行分享,并让与会嘉宾就此进行小组讨论和交流。
美国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种子是一种生物体,在育种的过程中根据种子生产类别的不同,育种活动会涉及多个国家,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流程下,很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以及病害的侵入,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一粒种子进入某一个国家都会遇到植物检疫方面相关的问题。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种子健康与贸易高级总监Ric Dunkle说到,种子在美国流通的体系主要涉及到进口和出口两种情况,如果种子从美国出口有两种类型:一是原产于美国的种子出口到别的国家,二是美国从别的国家进口的种子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再出口种子),针对这两类种子在出口之前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这些种子的植物检疫要求。其中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保证种子的量,对于量少的种子需要先在本国把种子培育到第二代然后再进行出口,以防抽样检查造成珍贵种子损失。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种子健康与贸易高级总监Ric Dunkle
而如果种子要进口到美国,需要对植物病害进行风险分析。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发布了一个《种植植物指南》,所有关于根茎和其他植物组织的信息都在其中有涉及,根据手册内容种子进口到美国分为3种情况:(1)一些种子禁止进口到美国的,但如果是小批量用于研究的话这类种子可以进口;(2)一些种子需要申请获批之后进入美国;(3)不受任何限制的种子,有植物卫生许可证书就可以进入美国,各国根据这个手册的内容就可以轻松的将种子出口到美国了。
荷兰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荷兰种质资源主要保存在荷兰国家基因库CGN,CGN成立于1985年,隶属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包括植物、动物和林木遗传资源。植物基因库有2万5千份种质资源,以蔬菜为主,每年会分发6000份材料,这些材料的分发对象荷兰和国际之间各占一半,公共和私营部门也各占一半。
荷兰国家种质库主任Chris Kik
“我们为何需要有这些检疫的法规政策和条例,因为有害生物会降低作物的产量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基因库需要遵守这些植物检疫法规来预防减少有害生物的传播。”荷兰国家种质库主任Chris Kik说。2019年12月14日,欧盟推出了新的植物检疫法规,新的法规对检疫和管制非检疫类生物进行区别,目的是为了根除受管制的非检疫类生物。
新法规要求入境欧盟的植物根据致病虫害的不同,除了有检疫证书之外,还需要以各个国家的检疫标准为准。如果是小批量的研究种子,在欧盟国家之内交换只需要提供植物护照,而在非欧盟国家交换还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标准。
印度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印度和其他国家相比不太一样,不管是大宗商品用于种植,还是小规模的转基因进口种子都是具有高风险的种子。因此在1914年有一个《破坏性昆虫和有害生物法案》,这个法案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的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印度ICAR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局植物检疫处负责人兼首席科学家Sunil Dubey
印度ICAR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局植物检疫处负责人兼首席科学家Sunil Dubey介绍了印度的植物检疫法案,这份法案可以在NPPO的官网上找到,里面有一个清单是关于哪一些国家有什么样的植物禁止进口到印度。根据法案规定要入境印度的种子如带有外来生物污染则禁止进口到印度,植物或种植材料想要出口到印度则需要申请印度植物进口许可和植物卫生证书。
中国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种质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跨境交流对优良品种的选育乃至农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植物检疫的角度来说,种质资源和常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一样,都存在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中国植物检疫部门对种质资源没有特殊的检疫管理要求,同其他类别的种子种苗一样,跨境交流前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检疫审批手续,并配合完成后续监管。
中国的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有三家,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海关总署,种质资源跨境交流相关植物检疫审批由这三个机构分工负责。
根据检疫法规要求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入境前审批、入境时查验是否符合引种要求,和入境后疫情监测,其中入境时查验由海关总署负责,其他两项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下面农财君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副处长李潇楠的介绍,分别对这三个阶段进行展开。
入境前检疫: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中国于2007年启动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并于2017年进行了迭代更新,当前该审批全流程均可在网络平台办理,并与海关单一窗口信息系统对接,引种单位办理申请时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在线申请,同时寄送纸质材料。
入境时检疫检验由各口岸机构检疫部门负责,主要依据为审批单上的引种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形。农业部门会根据海关检验中有害生物截获情况来调整引种要求。
入境后检疫:
引进的种苗需要在申请时填写的种植地点进行隔离试种,监管模式包括2种,种植期间需要进行引种监测调查,风险较高的入境后进行抽样监测并在指定场所隔离试种,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澳大利亚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的蔬菜种子在2017年时价值36亿美元,在这几年出口额有9%的增长率,基于这一进出口情况,如不设定正当的种植资源交换,则会出现种子走后门的情况,带来生物安全方面的风险。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澳大利亚的检疫规定中有说到,对于棉花、小麦、大麦等高风险植物需要进行进口后的检疫措施,而对于蔬菜种子则不需要;如果是小规模的种子在进行抽样检查时则只需要20%的种子量,减少对宝贵种植资源的危害;这些法规可以在澳大利亚的官网上看到,针对不同的品种需要有不同的措施。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澳洲)作物科学部亚洲种子法规总监、澳大利亚种子联盟理事会理事Michael Leader
“对于某些国家可能会对种子进行很长时间的检疫隔离期如巴西,这就需要育种家在申请种子之前了解清楚与自己公司打交道的国家它们的法规是否和本国的法规有冲突,在充分的了解了这些法规政策之后就能提前做准备,有效的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避免错过播种期。”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澳洲)作物科学部亚洲种子法规总监、澳大利亚种子联盟理事会理事Michael Leader说。
最后,参会的国内外嘉宾就遗传资源的跨境交换如何促进育种,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在植物检疫问题和国际种质交换方面的差距和需求进行了简单的交流、讨论。嘉宾们认为如果要实现育种创新,全球遗传资源的交换时非常重要的,但是根据各国的人文气候和种植环境不一样,种质资源在进入不同地区时会有疫病的传播风险,因此建设相应的检疫法规和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些法规往往不应该很复杂或是对某些标准要求苛刻,因而后续对整个检疫标准进行统一,对查检流程进行简化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国应该充分合作来实现种质资源的全球化。
注:国外嘉宾分享内容是根据现场中文翻译整理,未经嘉宾本人审核,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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